谭小猛律师亲办案例
原告王**与被告何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来源:谭小猛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9-25
浏览量:415

原告,男,1986年,汉族。

委托代理人谭小猛,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

被告,男,1984年,汉族。

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

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建军独任审判,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 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小猛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系朋友关系。2013年6月4日,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9万元,并承诺房屋出卖后还款,原告为此借款19万元给被告 ,被告一直未还款。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。后 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。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。

经审理查明,2013年6月4日,被告出具借条一份,载明"今借到人民 币拾玖万(190000),定于2013.8.4之前归还"。同日,被告出具收条一份,载 明"今收到人民币拾玖万(190000)"。

庭审中,原告陈述借款的支付方式为:2013年1月9日,原告通过其妹妹的网银向被告及被告妻子分别转账2万元及5万元,合计7万元。2013 年2月3日,原告通过该网银向被告转账35000元,同时支付被告现金5000元,截 至2013年2月,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1万元,并打了一张11万元的借条。2013年5 月26日,原告将从其母亲银行卡中所取款项4万元,加上原告身上已有的4万元,合计8万元借给被告,因原告担心被告不还钱,故以原告朋友的名义将该8万元借给被告,被告亦打借条给。2013年6月4日,原告将所有的借条给被告,被告更换了一张19万元的借条。因被告未归还该借款,故原告诉至法院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其他两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。

本院依法对案外人进行调查,称其与原、被告均系朋友,原告想借钱给被告,但因原、被告存在其他债务,原告担心被告不还款,而与被 告不存在债务,所以原告将款项分两次交给,再以的名义借给被告,被告两次均向出具借条,又将借条交给原告。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 款无果,遂要求被告将所有的条子并在一起,以前的条子均由被告撕毁,此时在现场。

因被告未到庭,致无法调解。 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的陈述、借条、收条、银行交易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加以证明。 本院认为,原告所举借条可以证明原、被告存在19万元的借贷合意,被告应诉后未到庭,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。原告当庭陈述及所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,能够合理说明19万元的组成及交付情况,本院对案外人所 作调查,能印证原告所陈述的款项交付的真实性,原告所举收条可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9万元,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,双方约定于2013年8月 4日前归还。现该借款已经到期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(略部分)

谭律师建议:在借款中的注意点1、写清借条,借款用途,如何支付,利息如何计算。2、一万以上尽量转账交付款项3、一旦发现对方有可能不能及时归还款项,要及时需求法律帮助,咨询专业法律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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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谭小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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